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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15天再入院率”攀升:分解住院的认定迷雾

  一位国家医保局官员在最近的一次公开发言中透露,2024年次均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占比明显下降,降幅达到了5%。

  一位国家医保局官员在最近的一次公开发言中透露,2024年次均住院费用的个人负担占比明显下降,降幅达到了5%。

  但可喜的数据背后,有学者结合另一项数据提出隐忧:2024年享受住院待遇总人次却增加4.48%。

  两个数据的一增一减,背后是另一层隐秘:次均费用的下降,究竟是医疗服务效率提升、成本优化的真实体现,还是医疗机构通过低标入院、分解住院等异常行为导致的 “数据虚像”?

  答案是模糊的。

  而在医保相关从业人员的共识中,随着DRG/DIP改革的深化,若论存在的异常诊疗行为,医疗机构冲量、低标入院、分解住院等是无法绕过的话题。在医院端这些“变形动作”中,分解住院的隐匿性最强。

  要想量化分解住院,“15天非计划再入院率”(下文简称“再入院率”)是一个相对可靠的选择——统筹区内有多少住院患者,出院时没有合理的再住院计划,却在15天内第二次住院,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分解住院是否严重。

  但这一指标的应用也充满争议。用大白话来说:当患者在出院15天内再次入院,究竟是医院为追求利益诱导患者重复住院?还是因当地医疗水平限制,患者确实需要二次治疗?

  很多情况下,要判断究竟是分解住院还是正常的诊疗行为,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。“疑似” 与 “认定” 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。

  界定不清,监管就没有抓手。过于严苛可能缺乏灵活性,放宽标准又留了“钻空子”的空间,例如医疗机构可以给同一患者更换主诊断从而分解入院。

  左右为难的地方医保局面临的现实情况是:看到了再入院率明显上升,当地的住院率也随之水涨船高,医疗费用上涨,医保基金迎来压力。

  说是要防要治,但这“看得见摸不着”的情况,怎么防,怎么治?

  再入院率明显上升,分解住院只能“疑似”?

  自2019年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以来,公共卫生学者沈星(化名)就开始好奇:DRG/DIP付费运行后,支付方式改革会产生什么影响?如何量化这些影响?

  随着改革面持续扩大,他建立了一个DRG/DIP付费运行监测的评价体系,量化支付方式改革产生的影响。

  近年,沈星前往东部某省份调研。通过分析数据发现,DRG/DIP改革试点前,全省医院的“再入院率”平均水平基本持平,保持在11%左右。而在DRG/DIP改革后,2022年该省“再入院率”平均值达到13.78%,较上年增加了约2.5个百分点,在2023年又涨至14.41%。

  同时他也发现,DRG改革试点城市的“再入院率”增速更快,从2021年的10.47%增至2023年的15.58%。

  沈星解释称,“再入院率”的指标既可以反映分解住院,也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医疗机构的治疗质量,“但指标升高,究竟是分解住院导致的,还是诊疗质量下降导致的?原则上不能直接下结论。”

  从他获取的数据看,医保部门会监测所有医院的“再入院率”数据,但“再入院率”并没有一个所谓的合格线。沈星的分析指标主要看变化率,也就是某一医疗机构在这一期跟上一期之间的变化。“如果增长比较明显,就可能是分解住院。”

  结合数据分析和定性调研,沈星得出初步结论:他调研的东部某省份,该省的全省平均“再入院率”在1~2年内快速上涨,且与DRG/DIP改革的时间线高度吻合,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分解住院在改革试点后有所增加,并且这一趋势与一线人员的临床感受也是一致的。

  沈星的结论得到了长三角地区某省份一位医保人士姜彬(化名)的认同。

  作为地方医保部门的工作人员,姜彬发现,在各地实施DRG付费后,低标入院和分解住院的情况是必然加剧的。

  DRG打包付费后,如果某病例费用超支,但又未达到DRG支付标准的3倍,也就是说不属于高倍率病组,当地医院是无法申请调整点数或特例单议的,于是只能由医院自己承担超支的损失。

  姜彬解释称,“高倍率病组在真实的实践中占比不超过5%,而且要达到3倍的费用是很难的。医院就可能就会想别的办法——让患者出院后再入院,用分解住院的方式弥补亏损。”

  这当然与DRG改革中控费目的是相悖的。

  因此,除了化疗、透析等需要长期规律性住院的治疗,因治疗同一疾病短时间内重复入院的,一般会被认定为分解住院。然而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”,在逐利的趋势下,一些医院在患者第二次住院的时候,把主诊断换填成另一个,也能将患者顺利收进医院。

  在基层,姜彬见过的现实案例数不胜数。

  “比如一位高血压患者出院后,15天内到任何一家医院住院,如果主诊断又是高血压,医院肯定是被罚钱的,但是医生只要把主诊断换成糖尿病就行了。”姜彬说,老年人的基础病、合并症一般都很多,这种分解住院是很难判定的,只有医生知道到底是不是分解住院。

  也因此,重症患者、合并症患者相关的病例,是分解住院的高发地带。

  姜彬明确地指出:“分解住院一定是病情复杂的、所谓费用比较高的病组,很简单、很明确的病不需要分解。” 他进一步举例解释,比如一些简单的阑尾炎手术,患者做完就可以出院,不存在分解住院的情况,像是急性阑尾炎和慢阻肺急性发作的合并症患者,在医院眼中就不是“优质病人”,可能会让部分医院有分解住院的冲动。

  沈星则在调研中发现,相对来说,内科病人的15天非计划“再入院率”更高,手术病人的“再入院率”反而相对较低。

  在他看来,背后原因在于内科病人的合并症更多,且出入院指征相对不明确,“比如说高血压病人什么时候可以出院?有的人血压控制了就可以出院,有的出院两天又复发了要求再次入院。另外,在治疗上,内科疾病的用药相对更容易有浑水摸鱼的空间,而手术病人一次手术分两次完成的情况更少。”

  不过,必须再次强调的是,“15天非计划再入院”依然无法和分解住院,彻底画上等号。

  医保部门从监测到医疗机构的“再入院率”数据异常,到定位具体的分解住院病例并加以处罚,仍有遥远的距离。

  就像一位医保部门人士陈静(化名)所说,“分解住院我们不说‘认定’,基本都讲‘疑似’。”

  分解住院的迷思:如何定义?谁说了算?

  不管“认定”还是“疑似”,分解住院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。用姜彬的话说,“分解住院至今没有一个非常明晰的、可执行的标准。”

  对基层监管部门来说,很多时候给出一个概念很简单,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却不容易。至少在纸面上,国家医保局的文件中对于分解住院并无定义,各地也基本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,仅有2021年出台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指出,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“不得分解住院”。

  而定义的模糊,一方面是分解住院本身情况复杂,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常常“下有对策”,有时监管标准过于清晰反而不利。

  沈星回忆称,以前查分解住院的方式比较简单,一般是通过7天或15天非计划再入院率的数据监测。但他也说,“现在医院慢慢摸索出了一套规避审查的办法,比如说让病人等到第8天或者第16天再重新入院,所以现在各地查分解住院的指标基本是动态变化的,而不是给出某个精确的数字。”

  因此在监管分解住院的时候,医保部门已经不再明确限制再入院的天数,而是用动态指标做数据监测。

  例如,在陈静所在的统筹区,当地医保局的监管标准是:14天或15天内在同一家医疗机构、以同一病种或类似病种重复入院的病例,可能存在分解住院的嫌疑。

  对于这些一定天数内重复住院的病例,医保部门也需要从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上判断:医院是否人为地把本该在一个病程中完成的治疗拆分开来?判断之后,才能最终认定是否为分解住院。

  但涉及医疗行为的判断,往往是极为复杂的一件事。

  举个例子,一名患者因急性高血压入院,但检查时发现,病因是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或嗜铬细胞瘤,在处理好急性高血压后,让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进入外科进行手术治疗的,是否属于分解住院?

  前述的两位医保人士都认为:这一情形在当地并不会被认定为分解住院。

  这其实是山东省泰安市医保局在2023年11月发表于微信公众号一篇文章中,列举的被视为分解住院的一项真实案例,当时被判定为分解住院。这一案例属于文中所述分解住院的六大情形之一,即“住院治疗过程中查找到相关病因或出现急性、严重并发症未进行有效治疗,让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。”

  姜彬指出,“如果两次住院的诊断本身不是同一病种,从诊疗行为上认定分解住院往往比较难,究竟是不是分解住院,其实没有明显的分界线,需要专家的论证评审。”也因此,很多地方都没有给出分解住院的定义,在监管分解住院过程中,当地的医保局的医保中心经办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。

  事实上,像泰安市医保局这般细化了分解住院情形的地方医保局寥寥无几,在更多的地方,对于分解住院的监管都有“抓大放小”“先易后难”的倾向。

  但这其中是否存在“误伤”医疗机构的可能,还要打上一个问号。

  在江浙两省,分解住院的监管工作重心基本放在了“一定天数内同一或类似诊断重复入院”的情形,这样的病例是可以被大数据直接系统识别的,监管成本相对低,而更复杂的分解住院病例,则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成本加以认定。

  沈星表示,“有一些过于复杂的情况,现在确定不了,就稍稍往后放一放。”

  治理“再入院率”,靠能力,还是凭运气?

  当不少省份的“再入院率”徘徊在10%左右时,陈静所在的统筹区A市,2024年的“再入院率”已经下降到了不到4%,这让不少地方医保局羡慕不已。

  “我们大概在2022年、2023年注意到了分解住院越来越严重的现象,近一两年通过整治,再入院率已经很低了。” 陈静认为,分解住院的治理,查是一方面,另外给医院适当的补偿也是必不可少的。

  如上文所说,分解住院隐匿性强、判定难、监管工作量大,大多数地方医保局都把监管工作的“大头”交给了大数据,A市也不例外。

  A市对分解住院的大数据监管有“宽进严出”的意味。

  当地医保系统会将一定天数内重复入院的病例标记为“疑似分解住院”,不论是否主诊断是同一病种,只要14、15天内二次住院都可以被标记为疑似。陈静解释称,“因为医院可能会在诊断上绕过监管,所以在系统判定的时候,主要看是否在一定天数内重复住院,不看病种。” 标记后,系统会自动给医院发送提示工单,相当于对医院的一个提醒,表示医保部门已经监测到疑似分解住院的行为,提醒医院注意诊疗规范。

  当某一医疗机构疑似分解住院的例数超过一定阈值时,医保部门就会投入人力,抽出所有“疑似分解住院”病例查清是否确实有分解住院的情况,并对违规病例加以处理。

  在陈静看来,简单粗暴的“查”是远远不够的,还要给够补偿的政策。

  如果充分理解和信任医院,医保监管部门会意识到,分解住院并非都是医疗机构带有主观恶意地浪费医保基金的行为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,医疗机构的行为也受到机制设置的无意识诱导。

  例如,康复类、精神类长期住院患者,本身不适用于按病种付费,若按DRG支付,医院科室自身承受亏损,不得不通过分解住院来回避。而在A市,按DRG结算的长期住院的康复类、精神类等病组都可以申请额外补偿。

  陈静解释称,尤其在综合型的三级医院,一个医院按两种结算方式支付相当复杂,三级医院的康复、精神科病例基本还是按DRG的标准测算。一些地方的医保局已经出台了康复类、精神类长期住院患者可按床日付费的规定,但一般还是适用于二级医院或专科的康复医院、精神卫生中心。

  除此之外,进一步完善特例单议机制,优化DRG病组分类、让合并症患者入组更合理等等措施,都有利于分解住院的治理。

  但需要说明的是,A市是省内经济相对发达、医疗水平较高的城市。A市在降低再入院率上取得的成效,恐怕很难代表全国各地治理分解住院能够达到的水平。

  而更多的现实是,越往基层走,分解住院的治理难度越大。今年当地的“再入院率”有多高,全靠“运气”。

  根据沈星的研究数据显示,即便在同一城市,在同样的监管和激励环境下,二级医院的“再入院率”通常也比三级医院高1~2个百分点。“说不好听一点,三级医院可以选择病人,但是基层医院往往没有什么选择空间,只能靠多收病人等方式增加收入,所以分解住院的动机更强。”

  在许多地方,分解住院仍是人人知晓但无从下手的一道难题。

  姜彬在工作中的见闻让他意识到:“于医保部门而言,治理分解住院的手段不多,甚至基本没有,如果医院有意规避,医保部门很难判断。这到今天也没有解决。”

  (本文来自第一财经)

责任编辑:陈建瑞 SN2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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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czz13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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